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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一起故意杀人案 两“凶手”被宣告无罪

2016-09-07 10:20:2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华男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庭审现场。兰州晨报通讯员 凌庆玲 记者 曹勇 摄

  原标题:张掖一起故意杀人案两“凶手”被宣告无罪

  中国甘肃网9月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通讯员 周波 凌庆玲 记者 曹勇) 9月6日上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备受社会关注的刘某、张某故意杀人一案。张掖中院一审认定,由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张某故意杀人一案,因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有罪供述反复无常,综合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认定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故判决宣告刘某、张某无罪。当庭宣判后,张某放声大哭。据悉,这是张掖市首例涉嫌故意杀人宣告无罪的案件。

  据了解,2015年2月17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张掖中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以来,刘某与被害人周某之妻张某勾搭成奸,多次预谋杀害周某敛财后私奔,但由于张某不同意而作罢。2014年5月10日晚,张某与醉酒丈夫周某发生争吵,后与刘某谈论和周某争吵之事,刘某劝说张某一起杀害周某后私奔,经张某同意后两人密谋杀害周某及抛尸的细节并由刘某回家取来斧头一把。次日凌晨,刘某将抛尸用的三轮车事先停放在周某家南侧小路上,又与张某进入周某家,趁周某熟睡之机持斧头击打其头部将周某杀害。之后刘某用周某家的尼龙编织袋套在周某尸体上半身,伙同张某将其尸体抬至三轮车内,将周某尸体抛至该社东侧废弃墓坑内掩埋。经检验:死者周某系生前饮酒后,被他人持有质地较硬、易于挥动的钝器(如斧锤类)数次打击头面部,造成急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该案经张掖中院多次庭审并建议两次补充侦查,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一)二被告人是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清。被告人张某有罪供述称其与刘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被告人刘某对此予以否认。多个证人只证明见二人常在地里一起干活,刘某常去张某家,且通话清单也只能证明二人频繁通话,不能确认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作案动机不清。被告人张某的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动机有多种供述。一是图财害命,二是奸情杀人,三是奸情加杀人灭口,以目前的证据均无法确定。(三)作案工具即杀人凶器、运尸工具及埋尸工具来源不清,无法确认。(四)二被告人穿戴衣物上未检验出任何被害人的痕迹物证。(五)作案过程不清。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共有10余次供述,均否认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张某的10余次供述均有不同,极不稳定。这些供述因没有同案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印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勾画出二被告人详尽的作案过程及各自实施的行为。(六)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搜取的被害人周某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残片,不能直接证明刘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综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张掖中院一审判决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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