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品楼楼体倾斜住户状告开发商退款
中国甘肃网8月1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实习生 钱玉叶) 兰州市九州开发区合作新村二区9号楼楼体倾斜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8月15日,兰州市九州开发区合作新村二区9号楼住户田先生诉甘肃合作房地产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1事件回放:9号、10号楼裂缝倾斜引起关注
2015年,九州开发区合作新村二区9号、10号楼房屋室内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2015年5月下旬,甘肃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住户达成签订《房屋维修协议》:支付搬家费、租房费、误工费、维修费共3.7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费用,并承诺维修后如果再发生类似问题,仍由合作房产承担,双方另协商处理意见。同年12月12日,涉案住宅楼楼体发生倾斜。
了解相关情况后,城关区政府立即委托兰州交通大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9号、10号楼安全性进行检测。今年1月5日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两幢楼都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其中9号楼的安全性综合评级为Dsu级。随后,城关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积极动员住户搬离搬迁,督促其尽快避险过渡,并积极开展接访工作,安抚住户情绪,现场解答住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在政府引导下,1月11日甘肃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应向9号楼住户提供临时应急避险过渡房。住户们相继从9号楼搬出,分散安置到小区内其他单元楼。田先生因为长期不在兰州,他和开发商协商的结果是货币性临时过渡安置的形式,即开发商不再提供临时性过渡安置房,而是一次性每年补偿15600元(1300元/月)。
2递交诉状:住户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房款
有了暂时栖身之所后,田先生等住户开始陆续向法院递交诉状,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除与甘肃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庭审中,法庭就该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归纳为:涉案房屋是否满足安全居住的要求,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立,田先生要求赔偿房款及其他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田先生称,其于2012年6月1日购置了合作新村二区9号一套面积为92.43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总价是48.8万元,首付了19.7万元,其它办理了银行按揭住房贷款。2012年7月至今年3月10日已付贷款金额29万余元,其中利息11万余元。恳请判决解除与甘肃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部分以及装修费、搬家费等。
3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不足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不足。理由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证据——检测报告未经司法鉴定法定委托程序,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没有检测机构专用章,没有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签字人签署,不符合检测报告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报告中直接从子单元评定后作出综合评定,不符合逐层(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3个层次)分项评定后综合评定的规定。
该鉴定作出后,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接受九州管委会委托再次鉴定,今年2月1日得出9号楼结构安全性综合评定为Dsu级,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次鉴定给出对9号楼纠偏加固建议。后经九州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纠偏加固设计和实施方案,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施工。
原告诉请的赔偿装修费、利息损失、搬家费及财产损失、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6月10日,已支付搬家费、租房费、误工费、维修费共计3.7万元。同年12月又向原告提供安置房并承担搬家费用,原告没有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现再次要求承担装修、搬家等损失没有依据。另外,要按照使用年限和现状进行评估后才能确定装修费利息的问题;因为原告已经占有使用了房屋,故不存在产生利息。综上,对于以上诉请,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据悉,其他住户诉甘肃合作房地产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也将相继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