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建立中小学教师统一职称体系,10月起——
中小学教师开评正高级教师职称
中国甘肃网8月1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武永明) 记者8月9日从兰州市教育局了解到,该局近日转发了已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的《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方案及办法》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评聘程序,以及我省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期间的有关问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我省还成立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就改革工作步骤与安排给出明确的时间表:2016年6月至9月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2016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省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现状及各类中小学的特点和教学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民办学校)可参照本评审条件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职称(职务)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
本评审条件有效期到2018年7月4日。
同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进入评委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评聘程序,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价标准、评聘程序详见掌上兰州和大陇网)
《方案及办法》解读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学、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根据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4.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总量控制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