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严控非煤矿山建设规模
长期停产、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矿山要依法实施关闭
中国甘肃网7月2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张云) 7月24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为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该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法定禁止或地方政府禁止开采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长期停产、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违法矿山,要依法实施关闭。
-禁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我省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非煤矿山建设规模,新、改、扩建非煤矿山必须满足我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一律不予许可;新、改、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满足与铁路、高速公路、桥梁等重要建筑物之间安全间距要求,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最小安全间距必须大于300米;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格控制独立选厂、尾矿库库容小于100万立方、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建设项目审批;位于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要饮用水源地、大中型水库等法定禁止或地方政府禁止开采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要求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充分论证,安全设施设计中必须对采空区治理措施予以明确,否则不予审批通过;新、改、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优先使用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关闭
在监管方面,《意见》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规范生产矿山安全运行,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合理制定执法计划,确定检查频次。要求企业自行组织复产复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将复产复工验收资料报所在县级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备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验收过程的监督核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不予复产复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履行复产复工手续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进行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废止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放宽停产停建矿山安全准入条件,严格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和现场审查。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暂不办理延期,待复产复工验收后再按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延期手续。矿山企业未履行停产停建手续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一律不予延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矿山。各市州对长期停产、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违法矿山,要坚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的地区及时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建立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