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7月14日讯 (通讯员 王小娟) 一男子酒后无故到校园内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近日,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家住庆阳市正宁县永正镇纪村的周某,2006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周某并未悔改,2016年3月21日15时许,其酒后行至正宁县山河镇初级中学门口时,看见校园内很多学生在搬运教学器材,便闯入校园质问们学生在干什么,教师魏某上前问周某为何事而来,并劝说周某不要在学校里胡闹,周某当即向魏某胸部捅打一拳,随后该校赵某、魏某某、党某等教师赶至劝说,均被周某辱骂并厮打,引起师生围观,教师魏某被打后头部肿胀,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性反应,赵某见情况愈演愈烈,遂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周某强制带离。
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酒后无事生非,在教学场所随意辱骂、殴打教育工作者,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周某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