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彩钢房遭强拆居民状告执法局
法院驳回恢复彩钢房原状诉求建议诉请赔偿
中国甘肃网7月1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 地处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项目范围内,居民家自建的彩钢房被西固区执法局强行拆除,对于这一行政行为,法院判决违法。接下来,居民再次状告西固区执法局,要求将拆除的彩钢房恢复原状。7月11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了该案判决,驳回居民所提“恢复原状”的诉求,但是可请求对其已拆除彩钢房予以赔偿。
居民搭建彩钢房执法局强拆违法
陈全章的住宅位于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村惠安堡86号,位于兰州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2013年2月下旬,陈全章开始擅自在未办理修建手续的情况下,在惠安堡86号院内搭建及房屋上加盖彩钢房一层,面积约有330平方米。
2013年7月14日,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固区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陈全章在惠安堡86号院内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陈全章在限期内拆除所建违法建设。因陈全章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自建的彩钢房,2013年7月15日,西固区执法局与西固区相关部门联合对陈院内搭建的彩钢房实施了强制拆除。之后,陈全章自行将所拆除物清理。因为以上拆迁问题,陈全章与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固区执法局)于此前引发了一场行政官司,经七里河区法院判决,被告西固区执法局拆除原告陈全章彩钢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西固区执法局对判决不服,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居民请求恢复彩钢房原状法庭建议可以申请赔偿
这次,陈全章再次诉诸法院,是为了行政赔偿,他认为西固区执法局无视法律法规,违法将自己价值30万元的合法财产彩钢房屋毁坏,造成了巨大损害,陈全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西固区执法局恢复彩钢房屋原状。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是行政执法机关,其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城建的监察和执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被告可以行使强制拆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政执法权。被告西固区执法局拆除原告陈全章彩钢房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请求恢复彩钢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请求对其已拆除彩钢房予以赔偿。但此案原告不同意对已拆除彩钢房评估。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据此,驳回原告陈全章的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