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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兰州将放宽异地转入机动车条件

2016-06-30 08:53:0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兰琴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将放宽异地转入机动车条件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二手车可办理迁入手续

  中国甘肃网6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李升)6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获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兰州市办理迁入手续。下月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就可以办理转入登记注册。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此规定,汽油车不区分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区分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兰州市的相关业务。

  7月1日起,申请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前往以下3家具有检测、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单,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三家检测机构分别为:兰州城投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西固区(污水厂北)电话0931—7318733;兰州军鼎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区大砂坪北电话0931—8374499;兰州永安机动车检测公司安宁区众邦大道0931—4288225。申请人拿到报告单后,须前往兰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办公室签章生效,然后前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迁入相关业务。具体流程如下:二手车车主到定点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并索取检验报告单及领取环保标志—到兰州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污染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章生效—前往兰州车管所按照机动车登记业务程序查验车辆信息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明确的是,禁止黄标车转入,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记者同时了解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注册登记按照国III标准执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注册登记按照国II标准执行。凡新车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后三个月内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视同黄标车由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并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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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7月至10月,我省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与抽查,采取不打招呼随机开展专项检查与抽查的方式进行,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验。

  此次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情况;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检验机构检测行为和标准执行规范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检验机构,各地方环保部门按规定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环保厅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兰州晨报记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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