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争房再婚老两口对簿公堂 兰州中院二审宣判:房产各归其位
中国甘肃网6月2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崔贵(化名)和贤芝(化名)因各自的老伴病逝,于1990年再婚,一晃相濡以沫过去了26年。但因各自房屋所属权的问题,两位已过古稀之年的老人对簿公堂。案件看上去似乎是老人为自己争取权利,但实质是为了子女。5月12日,这起纠纷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该院副院长郝光林担任审判长。6月28日,合议庭对此案作出了法理中充满情理的判决,房产归位,矛盾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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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对簿公堂
崔贵和贤芝两位老人在没有携手相伴之前,分别都有一套房产,但当时房子都是单位公租房没有产权。
1999年4月,单位将房子卖给个人。崔贵和妻子贤芝便将两套房屋出资买下。崔贵在与贤芝登记结婚后一年,单位把崔贵的一套房子分成了两小套。崔贵与老伴住较大一些的房子,42平米左右。另一套较小的,给了崔贵的儿子。后来二老用共同的存款一并将两套房屋房款交清,开始了幸福平静的生活。
2015年初,单位房屋要拆迁,拆迁登记要看房产证时,贤芝才得知老伴早在2012年10月将他们的“窝”过户给了崔贵的子女。崔贵也知道,贤芝在2012年2月就把她自己38平米的房屋过户到了她儿子的名下。矛盾产生,老两口就各自房子的归属权对簿公堂。七里河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各自的诉讼请求。二老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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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两位老人各自与子女签订的《契约》无效
6月28日,该案二审终审宣判。
法官说,此案从法理上讲,涉及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购房款是其个人出资,夫妻双方也没有关于该房屋权属的约定。鉴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贤芝、阳某应当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贤芝名下。
但从情理上讲,此案当事人崔贵、贤芝两位老人均系再婚,现已年近八旬,风雨同舟26年,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从现实家庭生活的角度考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家庭购买房屋是重大开销,且夫妻双方工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开支,很难区分钱款财产在家庭成员中的权利归属,尤其是在夫妻二人中进行区分。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实际,综合考虑判定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共同财产,同时判定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有利于维护社会善良风俗,有利于维持夫妻双方现有财产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现存婚姻关系、亲情关系、家庭关系的稳定,发挥司法审判对家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发挥司法审判对家事纠纷的治愈性及监护性职能,最终达到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关系修复、降低家庭成员心理创伤的目的。
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上诉人贤芝与子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贤芝名下。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对于被上诉人崔贵与其子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法理与情理同上,法院判决:撤销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崔贵与子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崔贵名下。驳回上诉人贤芝的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