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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7月实施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税收优惠

2016-06-29 09:46:12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雷轶涵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下月实施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税收优惠

  中国甘肃网6月2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霞 燕澜月)6月28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原则,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办法》提出,退役士兵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法》确定,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在退役时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雷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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