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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霞:金融扶贫的甘肃模式

2016-06-17 09:46:41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金融扶贫的甘肃模式

  刘伯霞

  甘肃省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但是贫困人口却占全国贫困人口的4.7%,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因此,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将扶贫开发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积极组织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金融扶贫方面则推出了为期三年总规模400亿元的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程,由财政全额贴息。同时,甘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金融扶贫攻坚行动,在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信贷产品、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与创新,创出了四种具有甘肃特色的“信贷+”金融精准扶贫模式,为甘肃省精准扶贫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全国金融精准扶贫提供了一个典型样本。

  “信贷+产品创新”模式,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甘肃金融机构根据贫困地区实际,借助于“供给领先型”金融扶贫模式,探索开发和创新信贷扶贫产品,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这个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创新。一是创新信贷产品。适时推出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各种信贷产品,通过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来引导贫困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二是积极创新担保方式。甘肃银行创立了“政府+承接平台+贫困户+银行”“政府+帮扶组织+贫困户+银行”“政府+富民产业合作社+贫困户+银行”“政府+贫困户+银行”等适合甘肃贫困地区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三是创新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扶贫产品,努力搭建适应贫困户(村)脱贫致富资金需求的融资平台,把帮助贫困户取得小额农贷(信用贷款)作为金融精准扶贫的重点。

  “信贷+大众创业”模式,支持返乡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再就业和自主创业。金融机构基于农户和农村留守妇女的自主创业需求来设计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借助“需求追随型”金融扶贫模式,支持返乡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再就业和自主创业。这个模式的实施,一是要求贫困农户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创业需求,愿意借助于信贷产品获得创业的“第一桶金”。甘肃金融机构推广的“农户+财政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农户+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农户+公司+金融机构”等信贷产品,均满足贫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的创业需求。二是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注重培育农户的自生能力和生存技能。三是通过“信贷+民企+贫困户”“信贷+合作社+贫困户”“信贷+致富能人+贫困户”等形式,将那些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贫困户的贷款“转移”到涉农企业、合作社或乡村致富能人手里,既帮助贫困户充分享受到扶贫政策的好处,利用贷款指标做投资、享收益,还为贫困户创造就业机会,借“无形之手”拉动贫困户脱贫。

  “信贷+互联网金融”模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融资的可得性。金融机构通过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落实金融扶贫工作,降低农户获得金融服务的成本,增加金融服务的易得性。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推出集“融通”“融资”“融智”“融商”于一体的“四融”金融服务平台,可办理存取款、费用代缴、农产品销售、农资采购、农业技术咨询、惠农贷款等20多项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金融基础条件,使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银行提供的一揽子“三农”金融服务。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构建了“电子银行善融商业平台”,为商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提供商品展示和品牌宣传的机会,提供包括助保贷、网银循环贷、小额贷、信用贷、善融贷、善融e贷等各种信贷金融服务,引导企业入驻,为当地企业开展产品线下订货、线上交易及推介活动,让交易者感受到了通过电商平台交易的便捷与成本的低廉。“四融平台”和“善融商务平台”,打破了传统信贷扶贫的模式,将“信贷+互联网金融”扶贫手段运用于实践中,促进互联网金融与扶贫开发的深度融合,有效地降低了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成本。

  “信贷+新型城镇化”模式,将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甘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将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之中。一是该模式支持的贷款项目由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来实施,以改善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培育贫困地区的发展能力为宗旨,具有公共性和非盈利性。二是该模式以提供基础设施贷款为落脚点,针对甘肃省贫困地区的道路、给排水管网、供电人饮、护坡、排洪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村委会、文化室、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大额度、中长期的信贷支持。三是该模式具有明显的开发性金融特征,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机结合,将农户从贫困地区和传统农业区转移安置到自然条件相对优越、交通较为便利的地区,并结合必要的扶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技能培训,引导贫困农户从传统种植业向高效农业转变,大力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村镇特色产业,最终通过形成产业链来推动连片特困地区农户脱贫增收和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

  “信贷+”四种扶贫模式各具优势,各有特色。实施中应注意:一要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作用。对于财政资金负责贴息和担保的信贷产品,县财政局或县农委负主要责任,地方政府要做好产品的推介、信贷申请人的担保和遴选等工作,有效化解扶贫责任不明晰、责任主体单一等问题。二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在扶贫实践中,“信贷+”模式要想长期坚持下去,必须要有政府财政的支持。如,利用政府财政资金设立扶贫贴息资金或建立扶贫开发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这既有助于提升财政扶贫资金运用效率,放大财政扶贫的投放倍数,同时也有助于发挥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联动效应。三要立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为实现扶贫攻坚的整体突破,甘肃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通过培育和开发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创新金融扶贫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四是四种扶贫模式均有一定程度的普惠性和特惠性,但实施的难易程度不同,信贷投入的额度、努力程度和扶贫效果都有所不同。“信贷+产品创新”扶贫方式比较容易实施、执行成本也较低,贫困瞄准性强,扶贫效果非常明显;“信贷+大众创业”扶贫方式实施成本较高、针对性较强,并具有较强的普惠性和特惠性;“信贷+互联网金融”扶贫方式执行难度较大,在短期内的扶贫效果也不明显,但其长期发展前景广阔;“信贷+新型城镇化”扶贫方式要求的资金量非常大,但辐射面较广,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的扶贫效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文章来源: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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