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动甘肃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曹建民
2014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也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我省是一个欠发达省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加之我省是劳动力输出大省,社会生活的变化导致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做好老龄工作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等。老年人权利是指60岁以上老年人作为普通公民和特殊个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一是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益,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所有权、婚姻自由权、继承权等内容。二是作为老年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老年人生活保障权、受赡养和扶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国家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禁止歧视等一系列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护,需要来自于家庭、社会、国家给予的全方位权益保障。政府要主导带头履行保障义务:一是尊重义务。老年人作为平等社会成员的权利以及老年人作为需要特殊照顾群体的权利都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义务遵照法律规定尊重其享有的权利,不得有意或无意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二是保护义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其家人、他人或组织的侵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对于侵犯老年人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对于造成损害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予以惩处。三是促进义务。政府应该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尊老爱老社会风气的形成等方面着手,从而促进老年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利,《条例》规定了以下举措:一是明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龄工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六项职责。要求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为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提供经费支持。二是《条例》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强调家庭养老的责任。我省95%以上的老年人在家养老,养老首先是家庭的责任。《条例》提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三是《条例》对于在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及老年人优待方面有新规定和新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老年人享有的养老金、救助金等待遇应当得到保障。四是《条例》对于老年人的法律保障更加细化。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责任。针对一些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不能依法维权的问题,《条例》制定了举报制度,并要求受理单位及时处理。老年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一步贯彻《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先要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树立老年人权益保障观念。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其次,要加强《条例》的贯彻执行,落实部门工作任务,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省、市、县、乡各级财政都要拿出一些经费支持老龄事业。第三,加强执法检查,抓好《条例》落实。立足岗位,以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为出发点,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协助老年人分析并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打击遗弃老人、不赡养老人,侵占老人财产,侵害老人财产的集资诈骗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老年人属于社会特殊群体,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条例》的宗旨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保障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 (作者系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