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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一四岁娃扳倒桌子砸伤自己 法院判商场和家长均担责

2016-05-18 09:29:01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四岁娃扳倒桌子砸伤自己 法院判商场和家长均担责

  中国甘肃网5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都一鸣)在父亲的身旁,小孩不小心将商场的一张桌子扳倒,将自己的右手砸伤,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5月1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判决: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过错。

  孩子商场内受伤

  经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4日原告和父母亲一同到靖远县某服装超市购物。原告母亲在该超市二楼选购衣服,原告父亲坐在位于该楼层收银台旁边的椅子上休息,原告在商场自由活动。13时许原告玩耍时将放在其父身旁的一张桌子扳倒,把原告的右手砸伤。原告在医院治疗了两次,花费医疗费15856.82元。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8月25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产生鉴定费用1500元。

  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该超市对其二楼桌子的设置、管理、使用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被桌子砸伤,因此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事发时不满五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原告的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让原告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在商场内活动,发生原告扳倒桌子受伤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应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法院确认由被告超市对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服装超市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122.41元。一审法院宣判后,服装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原告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对其他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正确,应予维持。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上诉人服装超市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54.4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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