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通过审议
拟确定禁养犬名录犬只要植“电子标识”
兰州黄河风情线明令禁止带狗进入,可是仍有个别市民无视禁令随意遛狗。近日,记者在近水广场看到,有市民带着大型犬在此玩耍,大煞风景。兰州晨报记者赵鑫远摄
中国甘肃网4月2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4月27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有关部门将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共七章53条,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10处比较大的修改,包括拟确定禁养犬名录,或不收缴养犬管理费,犬只要植入电子标识等;经公安机关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
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为主监管
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以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为主,其他部门参加。同时,增加了区(县)人民政府要组建公安机关牵头,城管和畜牧兽医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拟确定禁养犬名录分批次公布动态调整
经过论证和专家咨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十七条第一款引入了“禁养犬”的概念,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在第二款规定由畜牧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禁养犬名录,并对禁养犬名录确定的程序、原则作了规定。根据要求,禁养犬名录实行分批次公布,动态调整。
或不收缴养犬管理费惩处累计违法行为
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调研和论证,收集和研究了其他地方立法和管理的情况,并函询省财政厅和发改委。综合研究后,法制委员会的意见是不收缴养犬管理费。同时,增加了犬只免疫和登记的部分内容,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对饲养犬只的数量也未做限制性的规定。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还增加了惩处累计违法行为的规定。养犬人违法规定,三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经公安机关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要植入电子标识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犬只电子标识”的内容。与犬牌相比,“电子标识”具有安全、科学、不易丢失和互换,且成本不高,一只犬植入电子标识大约不到20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及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