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
县(区)年度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中国甘肃网4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徐静雯)昨日,记者从兰州市环保局获悉,近日兰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及奖惩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本月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县(区)年度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凡达标天数、6项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即视为总体工作目标未完成。
考核不合格
下一年度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价和奖惩。考核实行量化并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运用于年度奖惩。县(区)日常指标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开展、落实和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十个方面。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主要包括县(区)达标天数、6项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等两项指标,其中达标天数及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主要考核指标,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年均浓度达标情况为辅助考核指标。
兰州市将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部门(单位)进行公开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原考核基础上下降一个等次,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示后10天内向兰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县(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直至其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指标合格。同时,取消市级并建议取消国家和省级已经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及上年度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评选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县(区)、部门(单位)在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或扣减环保专项资金。
治污不作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
在考核中发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或兰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单位。近郊四区综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且不降反升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调度会、现场会或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指挥部办公室指出的问题,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检查发现要求整改,但整改、处理不及时或未有效解决的;对政府下达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不落实监管措施,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任务,甚至为工作设置障碍的;迟报、错报、漏报、瞒报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在检查、考核、打分、上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瞒报所发现问题的;其他应追究的情形。
如发生以上问题,兰州市将追究单位、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组织部门进行教育提醒或组织处理;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或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