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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 失信企业将在全国范围“受限”

2016-04-21 08:10:4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将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中国甘肃网4月2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于2017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6年6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和启动应急周转金制度

  -2017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

  -2017年开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2017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于2017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于2017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各地要在巩固落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交通、水利、矿山开采等领域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支取条件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市州、县市区要于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和启动应急周转金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自2016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领域,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逐步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同时建立拖欠工资行为联合治理机制。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办理拖欠工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自2016年6月开始,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自2017年开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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