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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卫计委负责人详解

2016-04-13 10:59:36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农民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行进陇原-三农故事

  原标题:我省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且听卫计委负责人详解

  记者 郑丽君

  4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当天下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卫计委副主任蒋新贵在会上详细解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例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1.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登记,均可以生育。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放弃生育的农村夫妇政府奖千元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1.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也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人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这两类家庭均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按照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这两类家庭均享受1000元奖励。

  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修正案明确,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我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均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之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违法生育还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公民该如何处罚,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关于这个问题政策是这样规定的,违反《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4。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2016年1月1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仍按原《条例》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农民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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