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的狗咬员工 公司就得负责任
中国甘肃网4月1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刘成娟)自家的狗咬伤了自家的人,这个损失到底该怎么赔偿?在天水某公司打工的余某,在抓捕公司护院的狼狗时被严重咬伤住院一个多月,对此他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16年4月11日,记者从天水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公司赔偿余某各项损失9500余元。
临时工抓狗惨遭咬伤
余某为天水某公司雇佣的临时工,负责开关大门,打扫卫生等杂务。2015年10月的一天,该公司饲养的看护仓库的大狼狗挣脱铁链乱跑狂叫,无人敢接近去拴狗。慌乱中余某试图走近拴绑时,被狼狗扑倒咬伤全身多处,由单位送入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右腿部狗咬伤,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19970.65元,由天水某公司支付。后余某在医院门诊部检查经诊断为犬咬伤缝合术后。为此,余某找到公司,要求单位支付因被狗咬伤产生了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继续治疗费用共计3万元。对此天水某公司认为已尽到义务不愿意继续支付赔偿。于是在2016年1月20日,余某将用工单位天水某公司告上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索赔。
推定过错公司赔偿
天水麦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被被告饲养的狼狗咬伤,作为受害人其本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天水某公司作为狼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饲养的狼狗咬伤他人也无主观过错,但因受害人无过错,被告天水某公司应承担法定的推定过错的民事责任。
关于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的诉讼请求,余某在受伤住院后,被告已经承担了余某诉请的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对余某涉诉提起的上列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余某受伤住院持续误工,故对此请求应予支持,应参照其工资标准酌情赔付。对于余某精神损失费20000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虽然被狼狗咬伤,但经治疗已痊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年4月8日,天水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天水某公司赔偿余某误工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