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正文
投稿

庆阳华池县一男子醉酒后自杀 酒友也担责

2016-04-11 09:51:30 来源:中国甘肃网_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仁青东智(见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男子醉酒后自杀酒友也担责

  记者徐俊勇

  和朋友饮酒本是件高兴事,但家住华池县的刘某却因和朋友喝酒酿出悲剧。刘某妻子还与刘某的5名酒友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刘某妻子郭丽(化名)诉称,2015年11月4日晚8时许,杨某提着酒来到她家,与她丈夫刘某喝酒。随后,郭某、高某、薛某、苟某先后也来到她家喝酒。她丈夫原本酒风不好,喝酒过量后经常以自杀等行为耍酒疯,但5人在明知这种情况后,没有劝阻她丈夫,致使她丈夫因饮酒过量,头脑失控,将自己捅了一刀,后经华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就此事,郭某等每人只赔偿她及家人200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5名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被告辩称,他们喝酒是刘某约来的,喝完酒后他们就离开了。刘某自杀发生在5日凌晨2时许,而且是在他家里,距离喝完酒已经过了几个小时,刘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死者死亡后,出于同情,他们每人给原告支付了2000元。

  【审理】

  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醉酒后神志不清、脾气暴躁,仍然邀请他人与之饮酒,且醉酒后自杀,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其妻郭丽明知丈夫酒量有限,醉酒后脾气暴躁,但对丈夫的饮酒未加劝阻,应负次要责任。被告杨某、郭某、苟某明知刘某酒量不行,逢喝必醉,仍然与之饮酒,致刘某自杀。3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偿责任。被告薛某虽未参加喝酒,但应当预见醉酒后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也应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高某中途退出,有一定责任。

  综观本案,5被告在与刘某饮酒过程中虽未出现强迫、威胁刘某饮酒的行为,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按公平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如下:被告杨某、郭某、苟某、薛某每人补偿原告各6000元,被告高某补偿原告2000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_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仁青东智(见习)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