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中国甘肃网4月7日讯 据鑫报报道 (记者 张小燕) 为了加强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日常监管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昨日印发。意见确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同时确定了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依据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随附进货票据和下列证明材料:一、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出具的本单位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二、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五、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六、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食用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不能提供前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时,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才能销售。不能提供第五项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第六项证明材料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农产品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1年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农民在农贸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检测记录台账,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记录检测过程和数据,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销售者作为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销售者对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销售者对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责任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建立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
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需要,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措施。个人通过互联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对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数据,保存时间应当至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5年。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