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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慎坠亡铁路排水沟 兰州铁路中院:青藏铁路公司担责两成赔偿10.5万元

2016-03-28 09:26:5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文良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男子不慎坠亡铁路排水沟

  兰州铁路中院:青藏铁路公司担责两成赔偿10.5万元

  中国甘肃网3月2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两年前,青海男子史某深夜去亲戚家途中不慎高坠致死后,其家属认为与事发地的管理者青藏铁路公司脱不了关系,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3月25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青藏铁路公司担责20%。

  2014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40多岁的青海省湟源县男子史某到其伯母家办完丧事后,本要到其兄弟家休息,可是当他离开伯母家后,就与家人失联。3时许,心急如焚的家属在铁路隧道口外铁路线路排水沟槽处发现了史某的尸体,遂向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系不慎高坠致死。因史某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出具尸表检验意见:死者史某系颅脑损伤致死。对此,死者妻子朱女士认为,青藏铁路公司应对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事发地是史某自幼生长的地方,但他夜间跨越防护栏和防护墙进入无人行通道的高度危险区域,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本人要对其死亡担责80%。青藏铁路公司虽然在铁路线路安全防护区域设置了防护措施,但对其履行的义务不完全充分,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担次责20%。故依法判决,青藏铁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宣判后,青藏铁路公司提起上诉。

  2016年3月1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二审对事实的认定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对青藏铁路公司提出的“史某死亡路段,铁路列车的时速为60公里,按铁道部的规定不需要设防护栏”上诉理由未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张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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