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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进城落户后是否退出应尊重本人意愿

2016-03-10 08:14:07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雷轶涵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农业人口“三权”与户口变动脱钩

  进城落户后是否退出应尊重本人意愿

  中国甘肃网3月10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苏叶)3月9日,省公安厅召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发布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据介绍,农业转移人口在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和建制镇落户,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城区落户,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

  以上标准适合户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即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也适用此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雷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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