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挪用142万元公款自首警方侦查又牵出诈骗案
单位查账,发现员工挪用公款,在找其本人谈话后,该员工承认挪用公款并主动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该员工除了挪用公款外,还实施诈骗。昨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已对该员工做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判处该员工有期徒刑15年。
报案材料牵出挪用公款黑手
兰州市某公司向警方递交报案材料称:本公司系市建设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承担拆迁安置的雁滩安居小区住户的产权置换工作,职工丁某某被指派负责这项工作,然而他多次以缴纳办证各项费用为由,先后13次借款1427808元,但收据迟迟报不了账,经公司与其本人谈话后,丁某某承认挪用资金142万元。也是在这次谈话后,丁某某退还公司18万元,并选择了自首。
2014年7月8日,丁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警方随即对案件展开侦查发现,关于丁某某的犯罪事实,远不止这142万元。
法院审理查实该人还曾诈骗
经城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兰州市某公司办证员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从公司财物支取7张面值共计201704元的支票,并挪用其中195071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谎称能够将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到兰州市某公司上班,并伪造加盖兰州市市政房地产经营公司公章的报到函取得张某某信任后,骗得张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2005年初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以为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尚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为名,骗得六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2.9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00元。本案公安机关追缴的挪用的公款145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剩余挪用的公款1297878元及涉嫌诈骗的赃款189100元继续予以追缴。(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