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追责“只生不养”面临的现实难
艾萍娇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近日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个别“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可能面临多种处罚。
笔者也支持对“只生不养”的父母追责,然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现实中,如何追究“只生不养”的留守儿童父母的责任?在现实中,追究“只生不养”父母责任面临三方面问题。
首先,如果留守儿童父母给了孩子生活费,但平时却很少和孩子沟通,这恐怕不能简单认定为“只生不养”。现实中,这类家长并不少,这也是最容易让孩子出问题的一类家长。对于这类家长,最应该做的是加强对他们的家庭教育指导。
其次,若留守儿童父母把孩子口头委托给亲朋照顾,可亲朋好友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如何追究责任?对此,需要政府部门做的是,建立强制的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对于外出务工的村民,一定要明确监护人,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
再次,如果留守儿童父母对孩子弃之不顾,即便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他们也无动于衷,该怎么办?根据《意见》,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然而这项救济制度执行依旧困难——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外出务工人员不愿意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宁可被处罚撤销监护资格。而在撤销其监护资格后,谁来接手监护,则变为一个烫手山芋。
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探索建立针对农村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一旦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则由政府接管孩子的监护。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当前还难以对所有儿童都实行国家监护制度,但完全可以从农村儿童开始实施,考虑到我国留守儿童的复杂现实情况,率先对乡村儿童实行国家监护,是化解现实难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