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今日起施行
有这几种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中国甘肃网3月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甘肃省政府新闻办2月28日举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申立新介绍了《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意义,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甘肃省消防条例》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调整完善了火灾预防的有关规定,如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重大火灾隐患发现和处理的规定。
补充设定了法律责任。如: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逾期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等。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附则。优化了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组建、重新组建后的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调整,涉及36个政府工作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电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机构的消防安全职责。完善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给予通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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