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首部社会信用领域法规:失信严重将禁止“入行”
12月30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王牧雨 摄
中新网兰州12月30日电 (王牧雨)12月30日下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陶正茂介绍说,《条例》是甘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甘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陶正茂表示,《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高消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而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等。
据悉,《条例》共八章68条,于2021年11月26日经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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