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明日起施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高消费等6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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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12月3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记者从12月30日举行的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八章68条,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将实施限制高消费等6项惩戒措施。
据介绍,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明确了5项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分别对一般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四)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失信主体约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限制高消费;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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