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1月起施行 立法助推社会信用水平提升
原标题:《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1月起施行——
立法助推社会信用水平提升
嘉峪关市组织青少年参观法治教育基地。(省司法厅供图)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虎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相关工作要求,解决我省社会信用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副处长苏敏在解读该《条例》时说。
《条例》共八章68条,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政府将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苏敏介绍说,《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实现社会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同时,也要求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条例》还对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社会信用信息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苏敏说:“《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激励措施、一般失信惩戒措施、严重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作出细化规定,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及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的记录和惩戒作出规定。”
例如,《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给予优先办理,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应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此外,《条例》对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市场主体作出的相关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计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以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其中,规定信用主体对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享有知情权,信用主体可提出异议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为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环节中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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