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政府出台意见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支持兰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中国甘肃网12月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为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兰州应利用各项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通知》提出,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实施范围:兰州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应充分利用各项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实际按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种模式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土地瓶颈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支持适当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相关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可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落实金融财税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专项予以一定支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之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住宅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