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警钟】利用投资虚拟货币实施诈骗 10名罪犯分别领刑1到12年
中国甘肃网11月15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近日,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利用投资虚拟货币诈骗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来、朱某晨、陈某财等10人分别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五千至十万元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2290余万元。至此,这起利用投资虚拟货币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成功结案。
据了解,2020年4月,白银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广东省河源籍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本地居民刘某某(后被外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参与犯罪过程并向犯罪团伙汇缴违法所得数万元,遂指定由会宁县公安局管辖立案侦查。经过市县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0年以来,该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来、朱某晨、陈某财为实施诈骗活动,联系他人制作虚假网站和APP,通过虚假项目和销售五行币、火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以能够交易升值为由,通过微信群推广骗取他人财物,将受害人购买虚拟货币的款项直接占为己有。
犯罪过程中,黄某来、朱某晨、陈某财组织实施犯罪,涉嫌诈骗罪。曹某圳、廖某桃、何某生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账户转移、窝藏资金且数额巨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冯某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霍某华、李某琼、蒋某文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群组建传销组织,推广销售虚拟数字货币返利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1年1月份,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近期会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警方提醒:2021年9月24日,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投资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合法性,如果有投资意向和能力的群众,应甄别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进行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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