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禁毒条例(草案)》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甘肃省禁毒条例(草案)》
中国甘肃网9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普及防毒知识,强化社区禁毒宣传教育。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提出,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等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查验制度,实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保存;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物流提取单据、寄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等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检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等单位发现托运、寄递、储存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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