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实施
原标题:《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实施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中国甘肃网9月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杨昕)我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依法进行举报,按照3个等级标准2倍计算奖励金额;公众可以通过12315进行举报。9月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8月30日印发实施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范围
举报奖励范围有10类
《办法》细化了奖励条件,规定10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金额
内部人员举报奖励金额翻倍
《办法》划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
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照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给予举报奖金2000元;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照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给予举报奖金1000元;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低给予举报奖金500元。
受到刑事追责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的,给予不低于3万元奖励,举报奖励金额单案最高可达50万元。
此外,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依据《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认定
3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这意味着,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均可适用此办法。
《办法》完善了奖励程序,细化奖励程序的启动、初审、认定、通知、复核、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其中,规定了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此外,《办法》规定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各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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