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5月28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今天上午,省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及六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介绍,目前全省法院有35家少年法庭,基本形成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组织机构和框架。同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建设,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规定,用系统成熟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通过多项举措,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形成特色审判制度。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回访考察、回访帮教、多元调解、诉讼引导、社会观护等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二是突出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注重审前教育,庭审中当庭、休庭、书面“三个”法庭教育,庭审后帮扶教育。三是做好审判延伸工作。健全完善政法、社会“两条龙”工作机制,做到一手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一手积极推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治、安置帮教及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依法有效落实。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举办模拟法庭、法治讲座,巡回宣讲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200多场次,受众影响数万名青少年儿童,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把少年审判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程,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体制建设,调整理顺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进一步锻造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少年审判队伍,探索构建符合少年司法规律的审判方式新模式;进一步推动完善工作机制,探索构建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体系;进一步着眼预防和矫治工作,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大数据研究应用,为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营造全社会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王某(时年均未满16周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19年9月初,二被告人与同学赵某、马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校园内引发斗殴后,李某遂购买了两把折叠刀,并将其中一把交给王某。数日后,李某、王某与赵某、马某、孙某等人在校园内再次发生冲突,王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马某右腰部刺戳,李某持刀朝马某左肩部、左胸部刺戳,致被害人马某大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4685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校园打架斗殴而引发的严重校园暴力刑事犯罪,导致一名学生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反映出部分中小学在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不容忽视。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王某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充分体现了严惩校园暴力犯罪的决心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为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全发挥了积极的震慑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尽最大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分析犯罪的原因,通过多方参与的法庭教育,指出其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将教育、感化、挽救、帮扶等工作贯穿到办案各个环节中,帮助二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对他人的严重危害性,达到认罪、悔罪、服判的目的。同时,积极发挥判后延伸功能,通过跟踪帮教,帮助其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另外,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专门发出司法建议,提醒教育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案例二:高某某、牛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牛某某(时年均未满16周岁)明知罗某1、罗某2(均已判刑)向他人贩卖毒品,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主动接受罗某1、罗某2指使,数次从某市某区出租房内接取毒品,采取“藏毒捡拾”的方法先后将10.57克毒品投放至某市医院厕所内,将10.49克毒品投放至某市立交桥桥洞下,由他人“捡拾”。数日后,高某某、牛某某又受罗某1指使,从某县接取毒品运输至某市出租房内藏匿。次日,罗某2指使牛某某欲向他人投放毒品时,被当场抓获,警方从其身上查获9.67克毒品,又从其藏匿毒品的出租房内查获288.42克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作案使用的手机两部、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禁毒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毒品犯罪历来是各国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及辨别能力,极易被毒品犯罪分子诱惑、利用,进而沦为其实施犯罪的工具。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牛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妄图不劳而获、一夜暴富、铤而走险,主动接受他人指示,采取“藏毒捡拾”的方法贩卖毒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让人非常痛惜。未成年人模仿力强、辨别力差等心智发育特点,是造成当前涉毒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打击该类犯罪,不仅需要严厉的法律措施,更离不开健康的家庭、社会环境。实践表明,禁毒宣传教育是预防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形势,社会各界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未成年人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及涉毒犯罪的法律后果,自觉远离毒品,珍爱生命,遵纪守法,努力做一个对国家、社会、家庭有用的人。
案例三:王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李某(女,时年均未满14周岁)通过某聊天软件相识。王某某明知王某1、李某系在校学生,以金钱引诱2名幼女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数日后,王某1、李某又将陶某某(女,时年未满13周岁、智力残疾)带至事先约定的某宾馆房间内,王某某明知陶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王某某起先以金钱诱惑未满14周岁幼女与其数次发生性关系,之后身为受害者的王某1、李某又将智力有缺陷、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同学陶某某卷入其中遭受性侵害,从“受害者”变为“害人者”。此案折射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网络教育的缺失与不足,面对各种诱惑,未成年幼女因缺乏辨别是非对错、自我保护能力,在受网络不良信息的毒害后,极易走上歪路邪路。本案发生后,人民法院一方面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塑健康性观念,系好“性”教育的第一粒扣子,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心理干预和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并向相关教育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履行好对未成年学生的在校教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马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晚,被告人马某某趁同村村民杜某某(女,时年未满14周岁)独自在家熟睡之机,溜入杜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强奸。2018年8月某晚,马某某得知杜某某一家在搬迁新居后独自居住,半夜潜入杜某某卧室,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数日后,马某某趁夜深人静,再次溜进杜某某的卧室,将杜某某强奸。2019年3月某日,马某某趁杜某某的父母外出,家中只有杜某某兄妹四人(均系未成年人)之机,强行猥亵杜某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
未成年幼女处于生理发育、心理成长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极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令人深感痛心。本案被害人因年幼胆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未能将遭受他人多次性侵害第一时间告知父母及他人,导致马某某在初次得逞后变本加厉对被害人数次实施强奸、猥亵,严重侵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发生,再次警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农村地区未成年幼女的性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近年来,全省法院联合教育、司法、妇联等部门,持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宣传教育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切实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性侵害风险防范及自我保护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案例五:黄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童星艺术培训机构负责人。2019年9月,黄某某利用其在该校担任老师的便利,对刘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崔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董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杜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王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等数名女童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黄某某从事与教育、培训、训练、看护未成年人等有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
【典型意义】
黄某某作为对被害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老师,本应教书育人、知荣明耻,但其却利用校外培训机构老师的身份,在上课时对数名女童在教室内实施猥亵,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犯罪行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此类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校外老师职业准入门槛,加强校外老师入职审查和管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在选择校外培训时,一定要做好孩子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切莫给不法子可乘之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人民法院为预防性侵犯罪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此类人员予以严惩的同时,实行“从业禁止”,从而有效隔离“危险人员”,编织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 。
案例六: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王某某等人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卿某某(时年7周岁),其出生后随母亲卿某1在某省生活,其父王某某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某监狱服刑。2019年5月,其母卿某1因病离世后,卿某某流落街头,由某省救助中心收留,后送至原户籍地某市社会福利救助中心监护生活。经查,卿某某祖父、外祖父已因病先后去世,祖母马某某,外祖母鲜某某,身患严重疾病,无监护能力,其成年兄长王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帮教人员。上述人员均无监护卿某某的能力。为此,某区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马某某、鲜某某、王某某对卿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卿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王某某、马某某、鲜某某为卿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区民政局为卿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关爱、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该案因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其父服刑、其母病亡,其他适格监护人或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明确了国家监护责任,及时准确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构建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完善了委托照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当出现未成年人确无其他近亲属适合担任监护人情形时,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依法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有效避免了出现突发情况时,困境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窘境,有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
- 2021-05-14全省法院第一批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工作推进会召开
- 2021-05-13甘肃省法院举办党史学习教育辅导报告会
- 2021-05-11甘肃省法院发布“为群众办实事、为基层解难题”9方面30项具体举措
- 2021-04-262020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