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近日,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打击各类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强化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升法治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意见》明确,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即在甘肃省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组织体系,省市县三级设置河(湖)检察长,分别由三级院检察长担任。《意见》提出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调查取证、生态修复、联合督导检查、日常联络和宣传协作等7个方面建立具体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积极作用,及时反馈涉水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信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增列检察机关为河(湖)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健全调查取证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依法需要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的,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健全生态修复机制,坚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办案模式,以严防破坏、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建立联合督导检查机制,建立市级以上重大涉水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杨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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