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规定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
原标题:我省拟规定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
中国甘肃网5月27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全面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河湖长体系,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应用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以及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有计划地组织退出和外迁。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新闻
- 2021-05-27甘肃拟修订《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实施四级河长制 停征河道采砂管理费
- 2021-05-27甘肃省拟修订《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实施四级河长制 停征河道采砂管理费
- 2021-05-25甘肃河道采砂"由乱到治到规范" 局地试点"阳光采砂"
- 2021-05-25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甘肃省将在5市开展河道采砂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