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物业管理新《条例》下月起施行 “住改商”不得从事污染扰民项目
原标题:物业管理新《条例》下月起施行
“住改商”不得从事污染扰民项目
中国甘肃网2月2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2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新修改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足解决物业管理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提升我市城市品质、塑造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新《条例》九个方面有新变化
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宗军介绍称,随着上位法的变化和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有些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待完善。为切实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新修改的《条例》有九个方面的变化:首先,对与《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衔接。根据《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侵权责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规定,将原《条例》中与之不相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物业管理党建引领的内容,增加了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等。此外,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一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人、公用服务企业等各自应当遵守的行为和不得施行的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了停车位、物业管理收费、共用部位设施的划分。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联动,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物业管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因此,新修改的《条例》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住改商”须经相关业主同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及“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关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并结合实际,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有污染、扰民和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将改变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不得从事有污染、扰民和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其所承担的电梯维护费等费用应当与其他住宅业主有区别。
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改的《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完善了业主大会相关制度。如删除了原《条例》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和解除程序;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增加了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补助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财务审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等。《条例》强化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和公开时限,增加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督规定,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将其行使权利置于业主、业主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今后,将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落实地方政府物业管理属地责任,建立职责明确的物业管理机制切实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决制止和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鼓励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逐步淘汰服务水平低、社会形象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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