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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额缴纳取暖费 可按日收取3‰滞纳金

20-10-20 09:0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宋芳科

  原标题:兰州供热服务中心答复市民疑问不全额缴纳取暖费 可按日收取3‰滞纳金

  11月1日零时兰州开闸供暖,市民纷纷主动缴纳取暖费或过热费,力求供热站按时达标供暖。10月19日,市民王女士向掌上兰州·兰州晨报“嘘寒问暖”热线96555反映,她位于西固的一套分户计量的房子因无人居住想停暖,当她到供热站咨询过热费问题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不全额缴纳取暖费,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对此她十分不解这笔“滞纳金”的由来。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

  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分户计量户取暖费、过热费收取办法之规定,缴纳过热费分两种方式。一是采用集中供暖的非分户计量热的不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在收到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但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等困难群众除外。二是对分户计量热用户而言,不计划享受暖气时,在供暖前30日内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自行或请物业代劳关闭自家供热计量阀门,然后按面积缴纳全额取暖费,待供暖期结束后,由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30%的过热费,将剩余70%退还给热用户。

  不需采暖的热用户既不申请拆除、锁闭供暖设施又不按照规定缴纳热用费的,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全额热用费,并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同时,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提醒市民,目前各个小区正在打压试水阶段,请市民务必检查室内供热系统的连接点是否完好,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如存在以上现象请及时关闭供热阀门并联系相关供热站,因家中无人留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首席记者 张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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