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
原标题:2019年度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
严惩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中国甘肃网4月2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4月22日,甘肃省高院向社会公布甘肃法院2019年度七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过发布的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注重依法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严惩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哄抬物价、强迫交易、“套路贷”等破坏公平竞争的涉黑涉恶犯罪。
七起案件分别为:被告人郭某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白银医药公司等单位、被告人范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景泰县水务局与甘肃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与周某、高某、毛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案;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康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例选登
案例一:郭某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又笼络吴某、葛某等人在平凉汽车东站及周边巡逻,成立“地下执法队”。2012年8月之后,为实现其非法目的,郭某又先后注册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以公司为掩护,陆续招纳任某、甘某等18人作为经理或员工分别安置于公司内部,从事非法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上的客车非法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同时,还存在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期开设赌场,借公司之名将非法债务合法化,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为追讨赌债、高利贷,郭某亲自指挥、指派任某、史某等人实施抢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6起,同时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30余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2019年5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某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郭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管制不等的刑罚。二审平凉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白银医药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范某、夏某于2014年12月25日与白银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有生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以第一年交纳承包费75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医药批发经营权和管理权承包经营五年。2015年1月15日,经白银医药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向所属各部门、各零售门市部下发文件通知,任命夏某为公司总经理,范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二人承包经营白银医药公司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范某提出并经夏某同意,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范先后联系被告单位弘盛医药、洞庭医药、益盛康药业、肥东医药、华源医药及另案处理的力美药业、美健医药等单位和个人,以白银医药公司名义,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65张,价税合计6335万余元,其中税额920万余元,让他人为白银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张,价税合计2811万余元,其中税额40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夏某违背公司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私自以白银医药公司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宣告白银医药公司无罪,并对涉案的其他单位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以原判认定白银市医药公司无罪为由提出抗诉。
经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1.白银医药公司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2.白银医药公司没有非法获利。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在审理过程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意检察院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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