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 不占或少占耕地
中国甘肃网4月1日讯(本网记者 张玉芳)为规范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模、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通知》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超大型大棚或温室仅用来满足生产需要的耳房面积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对在“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照此标准执行。配套设施用地属于作物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对于农业大规模化种植生产配套的配套设施,最大面积控制在15亩以内;属于禽畜饲养、水产养殖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5%,最大面积控制在15亩以内。看护房面积应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嘉峪关等严寒地区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看护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农用途。
《通知》提出,鼓励设施农业建设向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等集中集聚。按照现代丝路寒旱农业的发展要求鼓励使用荒山、荒坡、戈壁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等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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