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6月底前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原标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6月底前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中国甘肃网3月11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张栎)为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负担,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近日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维护缴存职工的权益。此阶段性政策执行至今年6月30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能按月缴存今年一季度住房公积金的,可在今年4月30日前一并办理汇缴,视同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受疫情影响,已在省资金中心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今年一季度无法在预留银行卡中按时足额汇入缴存资金的,允许4月20日前补缴,省资金中心将在4月20日当天进行集中补扣,补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今年4月起应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自今年1月3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办理提取、贷款业务,造成职工购房合同等申请资料日期超过省资金中心规定办理时限的,可延期至今年6月30日前办理,7月1日起不再延期。
此外,受疫情影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19年12月的企业,可申请在今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7月份起恢复足额、正常缴存,并汇(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时,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提出明确汇(补)缴方案,明确汇(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执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汇(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职工提供要件齐全,经省资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时,提取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承租兰州市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核定;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2020年1月至6月月缴存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核定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2020年7月1日起按原政策执行。此外,对2020年已办理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且月缴存额不足2000元的职工,职工可提供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要件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资金中心审核通过后,补提2020年1月至6月的差额。
对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新冠肺炎患者或隔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及其配偶,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省资金中心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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