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意见》 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中国甘肃网3月5日讯(本网记者 宋芳科)为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近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省高法、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甘肃省委、省妇女联合会9家单位会签出台《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共二十条,从法律监督、强制报告、提前介入、法律援助、一站式询问、司法救助、入职查询、从业禁止、适用对象、信息保密、监督管理、普法宣传等方面,就加强惩治和预防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作出详细规定。
《意见》进一步对各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专门工作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织、专人负责并依法从严惩治办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职能,详细了解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时间、原因等情况,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相关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敦育,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教育引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形成自觉与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作斗争的良好环境。
《意见》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或者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对《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或落实本意见相关规定不力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整改。
《意见》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特殊保护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以一次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相关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相关内容,应当予以严格保密。此外,对于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被从业禁止的对象包括学校、幼儿园教师,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师、教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宿管、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在校园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招募的志愿者、义工及支教人员等参照适用。
《意见》还就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问题作出规定,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或者急需救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必要时也可申请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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