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新内容?
中国甘肃网11月20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 实习生 白一帆)记者从20日上午甘肃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条例》新增了许多内容,也对如何保障环境责任落实作了严格规定。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68条。《条例》修订遵循立法原则和精神,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条例》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对照上位法精神进行了修改。对上位法中新增加的区域限批、环境信息公开、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红线、按日连续处罚等制度和措施进行了全面补充。对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没有超越权限立法的情况,在设定范围上没有出现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现象。
另一方面,合理设定了公民权利义务。《条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中规定了公民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举报的权利。设定了对公民义务的倡导性规范,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绿色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资源、绿色消费。通过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缩减,或对公民义务放大的情况。
再者,注重突出地方环保工作特色。近年来,国家和甘肃省制定出台的一些制度措施,以及甘肃特殊性环境问题,在《条例》中也给予了充分的体现,把甘肃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吸收到立法内容之中。同时,针对甘肃突出的环境问题,规定了专门的条款。
除此之外,《条例》在如何保障环境责任落实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蔡桂星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从7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
1.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实行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
3.限期达标制度。
4.约谈制度。
5.区域限批制度。
6.法律责任制度。
7.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据了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作出的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责的办法都做了全面系统规定,甘肃省在修订《条例》中依据此规定设定了适合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同时,生态环保督察也是监督和保障政府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制度措施。
相关新闻
- 2019-11-20新修订《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图)
- 2019-07-11甘肃社会主义学院成功举办学习《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知识竞赛(图)
- 2019-06-21新修订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图)
- 2019-06-19《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为长城资源筑起法律“保护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