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图)
发布会现场
中国甘肃网6月21日讯(本网记者 张玉芳 文/图)21日上午,《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兰州召开。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95条,新增了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门宦、人名冠名等内容。
发布会上,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卢小亨,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李月,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康亚鑫和省委统战部政策法规处处长马淑芸,共同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立法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针对宗教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申了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
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李月说,在管理体系的构建上,考虑到宗教事务涉及面越来越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针对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
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康亚鑫说,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必须从源头加以治理。我省《条例》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又做了细化和补充,一方面遏制宗教界商业化行为,另一方面遏制宗教被外界商业化。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规范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省委统战部政策法规处处长马淑芸介绍,宗教活动是农村和城市社区信教群众的公共活动,为规范其有序开展。第五十一条对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员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大型宗教活动,为保障其有序和安全,必须符合一定的举办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不得修建,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马淑芸说,《条例》从第一关就保证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等合法合规,确保消除管理“盲区”和“空白地带”,杜绝场所建设中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问题。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各宗教均不得新增无历史传承的大型宗教活动,不得恢复虽有历史传承但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大型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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