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筹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筹
通讯员 王惠玲
日前,我市出台了《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筹。这是我市继2017年整合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结束了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级统筹的历史。
《实施方案》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我市城乡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扶持或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预缴制,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参保费,登记缴费期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关于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600元、1000元,报销比例80%、70%、60%;在市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1000元、3000元,报销比例75%、65%、55%;市内、市外均不再设定单次封顶线。同时规定,基本医保单次报销额度不得超过总费用的9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普通参保人员同等执行起付线等政策,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普通门诊费用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报销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在县、乡(社区)、村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0%,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额度。
此外,《实施方案》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全市统一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完善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各县(区)医保部门受理辖区内医药机构的准入申请并组织考核,市医保局负责签订服务协议,统一向社会公布,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基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2019年7月中旬,各县(区)完成以前应支付基金的拨付工作后,将结余基金(含风险储备金)全额上缴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明确7月底前,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历史缺口由县(区)财政予以补充并上缴市级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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