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面遏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发布电动车典型事故及通行规定
原标题:我市全面遏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发布电动车典型事故及通行规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葛强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逐渐增加,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其带来的安全问题逐渐凸显。自7月1日起至今,兰州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电动车违法5594起,其中未挂牌4128起,逆行等其他交通违法1466起。
兰州交警发布两起电动车典型事故
事故一:2019年5月22日19时许,段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南滨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滨河东路西段市委公交车站遇前方车辆停车等待,从非机动车道变更至机动车快车道时同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AE0***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电动车驾驶人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时忽视安全,影响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机动车辆之间穿插通行”。
事故二:2019年4月25日18时,霍某骑行两轮电动车沿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甘肃邮政公司路口附近时,在机动车道内与当事人王某驾驶的甘A43***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霍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电动车驾驶人霍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霍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兰州交警发布电动车出行规范安全规则
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兰州交警呼吁各位电动车驾驶员务必遵守交通出行法规,并牢记以下出行规范安全规则: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要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车不得违规载人;电动车不得违规加装防雨棚。
一般通行规定:电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向行驶;电动车在划分机动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电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电动车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以下行为属于危险驾驶:乱闯红灯、车速过快、逆向行驶、任意穿插行驶、酒后驾驶、冒雨行车、行车中玩手机、随意变更车道、随意横穿马路。
电动自行车的统一挂牌对规范管理、事故处理、违法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事故中驾驶人头部受伤概率约占64.8%,安全头盔关键时刻就是救命屏障,为了您出行的安全,骑车上路请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稳驾慢行。同时兰州公安交警部门将重点查纠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电动车、摩托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交通参与者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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