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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发布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主犯均被判处死刑(图)

19-06-26 17:54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李红军

甘肃省高级人民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甘肃网6月26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 文/图)今天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此次公布的三起典型案例中,主犯均被判处死刑。

  案例一、被告人马牙黑牙等人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0日、23日,被告人马牙黑牙雇用、指使马艾一布、马秀娟(均已判刑)分别乘机抵达云南省昆明市。11月28日,在马牙黑牙指挥下,马秀娟、马艾一布从他人处接取毒品并与马一得勒斯(已判刑)一起对毒品进行包装。次日,马秀娟、马艾一布、马一得勒斯分别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长途客车前往我省临夏市。

  2015年11月30日18时许,马牙黑牙在兰州市被抓获。当日20时许,马秀娟、马一得勒斯途经甘肃省合作市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当场从马秀娟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5块,净重5172.95克;从马一得勒斯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净重3850.72克。12月1日凌晨,马艾一布在我省碌曲县境内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5块,净重5237.99克。上述毒品海洛因净重共14261.66克。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牙黑牙雇用、指使被告人马秀娟、马艾一布、马一得勒斯携带毒品长途运输,且数量巨大,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牙黑牙联系毒品来源,提供经费、组织指挥、雇用他人具体实施运输行为,属主犯,应对全部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牙黑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马牙黑牙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马牙黑牙死刑。

  (三)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我省毒品消费以传统毒品海洛因为主,主要来源于“金三角”和我国云南边境地区,多途经四川等地长途运输至我省,并向西北地区扩散,且大宗运输毒品犯罪多发高发。因此,严厉打击流入我省毒品犯罪,特别是大宗毒品犯罪,堵源截流,成为我省缉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就是一起外流人员长途向我省运输大宗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牙黑牙积极联络毒源,提供经费,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作用突出,是主犯。人民法院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牙黑牙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审判机关依法从严打击大宗运输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被告人荆学敬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1日,陈刚(已判刑)与被告人荆学敬电话预谋买卖毒品。同年4月13日,陈刚从荆学敬处购得毒品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抓获,当场从陈刚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97.6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81%。

  2016年4月初,被告人荆学敬与蔡永复(另案处理)预谋买卖毒品。2016年4月14日,荆学敬等人驾车到达重庆后,从蔡永复处购得毒品5公斤,后荆学敬、彭明明(已判刑)将毒品藏匿于所驾车辆后备厢夹层内。4月15日,荆学敬、彭明明和王秀芳(已判刑)分别驾乘车辆返回兰州。4月15日20时许,荆学敬、彭明明在我省陇南市西和县被抓获,当场从二人所驾车辆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95克、毒品海洛因0.42克,并从彭明明衣服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46克。当日21时许,王秀芳在我省兰州市被抓获,并当场从王秀芳乘坐的越野车后备厢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820.6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达75%以上。当日23时许,在荆学敬、王秀芳所租房间查获毒品海洛因539.86克,甲基苯丙胺21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3.41克。

  综上,被告人荆学敬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015.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36克、毒品海洛因540.28克。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荆学敬、王秀芳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彭明明的行为是运输毒品的共犯,陈刚购买数量巨大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荆学敬是主犯,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荆学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荆学敬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荆学敬死刑。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持从严打击,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的,坚决判处死刑。被告人荆学敬1996年11月29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后,短时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表明了从严惩处累犯、毒品再犯的鲜明态度。

  案例三、被告人詹全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4日,牟也洒、魏建梅(均已判刑)抵达深圳市罗湖区。经牟也洒联系,被告人詹全畅收到毒资后将16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牟也洒住宿的宾馆。次日,牟也洒、魏建梅将毒品藏匿于购买的棉被和毛毯内,当晚,詹全畅又将8袋甲基苯丙胺交给牟也洒,牟也洒、魏建梅携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甘肃。同年3月17日13时许,牟也洒、魏建梅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高速公路东出口处被抓获,当场从二人携带的纸箱、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袋,232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15%。同年4月2日,詹全畅在深圳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全畅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詹全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詹全畅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詹全畅死刑。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省毒品消费市场虽仍以传统毒品海洛因为主,但受国际国内毒情形势影响,贩卖、运输合成毒品犯罪日益严重,渐成蔓延之势,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本案是一起贩卖、运输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毒品数量达23余公斤,为我省近年来破获的最大宗贩卖、运输合成毒品案件,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对詹全畅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反映出人民法院应对毒情形势新变化,加大对新型合成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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