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着力线索排查从严从快办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6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
原标题:着力线索排查从严从快办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6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
6月1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2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谋划,从严办案,着力线索排查,推进专项斗争。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涉黑涉恶案件61件232人,批准逮捕171人,不捕40人,批捕率为76.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49件366人,提起公诉32件228人,起诉率为65.3%,其中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起公诉20件161人,以普通刑事案件提起公诉12件67人;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2件7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两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已办理涉黑涉恶批准逮捕案件17件104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1件132人。在此期间,全市检察机关结合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敏锐发现梳理了行业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有力推动辖区社会治安乱象集中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案例一
兰州市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某等37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石某于2014年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石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结识,刘某某多次指使石某带领其组织成员帮助其讨要债务,石某从刘某某处获得经济上的资助,逐步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豢养关系。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分明,骨干成员固定,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密集实施违法犯罪,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目前,共指控犯罪事实30余起,涉及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强奸、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10余项罪名。
案例二
兰州市城关区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等2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某某长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替人讨债、聚众斗殴、强索干股等手段,发展组织,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娱乐会所为据点,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秦某某、祝某、张某、胡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笼络娱乐会所营销人员,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非法讨债谋取经济利益,共实施违法犯罪20余起,涉及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6项罪名。
案例三
兰州市西固区李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12月26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李某某为首的1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提起公诉。2019年6月15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采用分级、散养的管理模式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发展恶势力团伙,同时将黑恶之手伸向校园,在校内学生及校校外外未未成成年年人人中中树树立立黑黑恶恶威威望望。。该团伙通过聚众造势、恐吓、威胁、强行劝酒、殴打等方式,向某酒馆索要“干股”,并肆意取拿酒水食品,同时,还充当地下执法队肆意插手经济纠纷、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该团伙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几十余起,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四
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某龙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2019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马某龙、马某良为首的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提起公诉。
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龙、马某良、马某某、马某等人结伙交叉作案,长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汽车南站、塑料厂附近巷道停车场内,对兰州发往临洮、太石、渭源等地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予以控制,以辱骂、恐吓、殴打等暴力威胁方式相要挟,并以提供拉客及统一“保护”管理等服务为借口,多次强行收取71名非法客运车辆司机“保护费”,涉及金额共139万余元,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五
兰州市七里河区梁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梁某某为首的1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提起公诉。
2018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某纠集被告人汤某成、宋某鹏、禄某山、梁某、禄某宁、王某成、张某华、马某德、蒋某正、徐某军、安某明等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附近多次无故持械殴打、辱骂他人,长期干扰附近餐馆、酒吧等公共场所的正常营业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某、汤某成为核心,以被告人宋某鹏、禄某山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六
兰州市榆中县张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以张某为首的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刘某某、雷某某、包某某(未成年)等人以到兰州挣钱为由,将朱某某(未成年)从民乐带到兰州,被告人张某、刘某某、雷某某、包某某(未成年)、张某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引诱、介绍未成年人朱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从事卖淫活动五次。后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刘某某等6人经预谋,通过网络招嫖先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约至城关区某宾馆、榆中县和平镇某宾馆实施“仙人跳”抢劫犯罪。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进而采用暴力方法实施抢劫,共实施犯罪7起。
相关新闻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