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确保申请入住重点保障对象全部入住
原标题:《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确保申请入住重点保障对象全部入住
中国甘肃网6月1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从即日起,省民政厅公开征求对《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公众可在2019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反馈意见、建议。一.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730030。二.发送电子邮件至:gsmzfcc@163.com。
收住对象
《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资助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城市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养护院、养老院等。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主要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特殊贡献老年人。具有当地户籍、无暴力倾向且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
入住申请
《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机构自愿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老年人近两个月内在二级以上医院所做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三)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或相关证明;(四)计生特殊老年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残疾子女应提供《残疾证》;(五)特殊贡献老年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养老机构收到入住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类别
《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机构视老年人能力状况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将申请对象划分为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三个类别。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一)城市特困老年人;(二)失能、半失能的农村特困老年人(一般应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农村敬老院,确实无法安排的可纳入重点保障对象范围)。优先保障对象包括:(一)失能、半失能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二)重点优抚对象;(三)计生特殊老年人;(四)失能、半失能的特殊贡献老年人。一般保障对象包括:(一)居家养老有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和特殊贡献老年人;(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三)75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分类原则
《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分类原则:(一)应按照“愿进全进”原则,确保本辖区内申请入住的重点保障对象全部入住;(二)应按照“轮候入住”的原则,对优先保障对象根据申请提交时间优先安排入住;(三)对一般保障对象,根据申请先后次序安排入住。申请入住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民政部门确认备案,根据床位空余情况,依照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等先后次序轮候安排入住,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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