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不得强迫农民购买种植指定品种
原标题: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不得强迫农民购买种植指定品种
中国甘肃网4月9日讯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优良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种植其指定的品种。
《条例》指出,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降低农作物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其他影响种子质量的农作物。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的绝大多数村民自愿生产种子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服其他村民或者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共同生产种子或者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对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村民,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条例》指出,种子生产经营者预约生产种子,应当向生产种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合格的亲本或者原种种子,进行技术指导,按照约定收购种子,兑付种子款,承担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或者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对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经种子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种子有权拒绝收购。生产种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种子,接受技术指导,按照约定交售种子,并有权按照约定获得种子生产的收益和因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条例》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与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禁止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未经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书面同意,禁止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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