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实施细则有了新变化
原标题:我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实施细则有了新变化
□资料照片
中国甘肃网1月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刘晓芳)新修正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18年5月31日正式生效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31日施行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记者走访各方后了解到,此番《细则》在四个方面有明显的变化。接下来,《健康兰州》将分几期对《细则》进行详尽解读。
◆细说变化
变化一:
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部门职责
《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文明单位评比中,以增强各级政府部门控烟工作力度。
规定教育、交通、文旅、公安、体育、食品等部门在各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宣传及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控烟执法工作,将部门职责与监管场所进行明确分工与细化,规定各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十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毕,并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和市控烟办反馈,增强了控烟执法工作力度和时效性。
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明确监管部门控烟执法的公共场所,确保所有室内公共场所都有监管部门。并明确财政部门职责,以加强控烟工作经费保障。
变化二: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细则》中明确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场所,禁止设置室内吸烟区。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各类餐饮场所、公共办公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住宿类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场的室内区域等等。部分公共场所,如医疗卫生机构、青少年教育机构等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
变化三:
《细则》取消执法警告环节
与《细则》(暂行)相比,《细则》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取消了原《细则》中的“先警告,拒不改正再罚款”的前置条件。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至200元罚款。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四:
明确细化禁烟标识规范设置和张贴的具体规定
为保证控烟执法工作便于操作和监管,《细则》对于禁烟标识的规范设置和张贴作了明确要求:
(一)禁烟标识核心信息:“禁止吸烟”的文字及图标、违者罚款及罚款金额的信息以及“12320”举报投诉电话;(二)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三)设置或摆放醒目的桌面禁烟标识,特别是餐饮及娱乐场所的包厢内、宾馆等住宿类的客房内均应当有桌面禁烟标识。公共交通工具内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张贴禁止吸烟警示标识;(四)对于设置有室外吸烟区的机构,在机构入口处应指明吸烟区所在位置。吸烟区必须张贴吸烟区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
◆专家说说
助推文明城市创建共创共享健康兰州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兰州市委、市政府保护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健康权益、助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一个重要进展。连日来,记者走访有关专家、学者,就《细则》各抒己见。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周桂党:
早在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已经是全世界的一个共识,也是城市文明的一个具体表现。
1.《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控烟条例执行实际情况对原条例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一般为原条例制定部门或其下属职能部门,与原条例同时配套使用,使原条文在实际执法中发挥出更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2.《实施细则》是对原《条例》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其自然具有与原法规一样的规范性特点,执法人员和相对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执行。
3.《实施细则》将对我市的控烟工作起到极大的帮助和指导作用,一方面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有了更具体和操作性更强的指导,另一方面,管理相对人对控烟目的和内容也有了更全面和详细的了解,有利于相对人自觉遵守和配合控烟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杨杰:
依据《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使兰州市控烟工作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实施细则》基本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可以说兰州市的控烟工作跟上了世界潮流。《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兰州市控烟工作的管理机制、工作分工,细化了执法主体、场所、社会、公众等的责任,更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控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兰州市控烟条例的可操作性更强了。我坚信,随着《实施细则》更好的得到落实,无烟兰州、健康兰州将不会太远。
一直参与和主导《条例》制定和修改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福寿:
目前,我市启动了新一轮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8年版)》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因此,要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这个指标是必须实现的。而实现这个指标,就得加大对这些场所的执法力度,加大处罚,提高威慑力就势在必行。
《实施细则》为强化《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相信通过广泛的公众宣传、积极落实部门职责与强化执法,我市控烟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网格化管理新机制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监督员监督相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建设会越来越完善,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文明城市建设发挥积极效应。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一)
记者 刘晓芳整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烟办),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管理推进。
第二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对辖区控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文明单位评比中。区县政府应当将控烟宣传与监督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定期以社区为单位,向公众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并设置二至三处户外宣传专栏。
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区县控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控烟工作,每月抽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定期通过媒体公布控烟监督检查情况及控烟投诉电话受理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市、区县控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专项控烟工作经费,定期组织开展控烟执法培训、监管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培训及多种形式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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