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禁烟令”实施两个月113名违法吸烟者受罚
原标题:来自兰州市控烟宣传工作推进会上的消息
“新禁烟令”实施两个月113名违法吸烟者受罚
中国甘肃网9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首席记者田小东 通讯员邵长榕)8月31日上午,“加强控烟宣传-共筑社会共治新气象”为主题的兰州市控烟宣传工作推进会在兰州市飞天大酒店召开。活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办。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自5月31日新修正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生效实施以来,6-7月兰州市控烟行政处罚场所有19家,罚款38000元;处罚个人113人,罚款21850元。
会议邀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专家和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控烟工作推进者分享控烟宣传报道经验,特别邀请国际防痨和肺部联合会、卫健策略控烟项目官员出席。来自我市各级新闻媒体记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并与授课专家进行了充分的互动交流。
会上,兰州市卫计委副主任齐彩虹通报称,“6—7月兰州市控烟行政处罚场所19家,罚款38000元;处罚个人113人,罚款21850元,共计罚款59850元,较之条例修正前四年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6-7月受理控烟投诉案件为400余例,这个数字与实施行政处罚的19件案件数相比较,显示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己健康权益的要求在增高,而我们及时有力的执法监督工作还远远不够。”
2014年1月1日《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兰州全面取消限烟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市民控烟意识不断加强。然而,在公共场所违规吸烟者仍不鲜见,在影响控烟作用持续有效推进的问题中,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违法吸烟者先警告、拒不改正再罚款的规定难以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存在执法成本较高、效能较低、力度不够的问题。今年5月31日,新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先警告,不听劝告后再罚款”的前置条件。具体修订条款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为切实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属地化管理、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控烟工作体系,兰州市卫计委将全面深化大众宣传、强化监督执法。正在修订的《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完成各层级专家论证与意见征集,即将提交政府审议;目前兰州市已经安排部署了强化控烟执法阶段工作任务,9月将进入市级联合执法集中检查阶段;还将因地制宜强化控烟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开展以社区网络管理员为主要成员的社区控烟志愿者活动、中小学控烟志愿者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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